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 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内建保金〔2025〕1号)、《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乌建局函字〔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乌达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 全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后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需按职责分工开展公租房筹集、审核、联查、资金及定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配租和后期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公租房家庭收入联查联审机制,分别在申请受理、年度复核环节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定困难群体,每月或者每季度与区保障部门共享在享低保、特困数据。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和租赁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的制定发布工作。
联审联查是指由区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人社、交通、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房管、房屋征收、产权登记交易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户籍、车辆、就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购房网签、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房屋征拆情况和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规模,科学制定房源筹集计划,可采取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也可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等模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拓宽房源筹集渠道,遵循“谁投资、谁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小户型为主;结合保障家庭人口、代际居住需求,可适度配建中户型房源,每年根据实际保障需求统筹调配年度筹集房源。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资金及项目招投标管理要求如下:
(一)筹集的公租房须达到住宅室内简易装修标准;
(二)公租房项目上级补助、计提、融资及配套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公租房筹集工作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要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应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各类申请家庭及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享受城市特困供养补助满1年;
4.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满1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报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其一,满足第(1)(2)(3)项中任意一项条件;其二,第(4)(5)项条件须全部达成。
(1)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正式在岗职工;
(2)服务期内“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3)经区委组织部、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各类人才;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稳定就业满1年,且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5)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稳定就业满1年,且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已办理本市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青年医师、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稳定就业满1年,且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家庭户主或者户主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或者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人家庭成员必须与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共同居住一年及以上,以居住证办理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在乌海市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商业或生产等非住宅用房的视为有房。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及以上毕业生、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等人员,毕业5年内,稳定就业且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各类学历人员。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重大疾病、重大意外灾害等经相关部门佐证的特殊情形,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处置自有住房,人为形成无房条件的;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处置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受灾认定材料等有效佐证;
(二)申请之日前2年内办理离婚登记,经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核查,存在拆分房产、转移资产、分户等恶意规避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行为的;仅因感情破裂、无资产转移、房产分割符合公平原则的正常离异,不受本项限制;
(三)申请人为单身申请人,其依法应当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直系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用房)。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结合住房保障覆盖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并签署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一)《乌达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佐证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四)收入认定材料:低保凭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工资流水、劳务收入、经营收入等相关证明;
(五)住房情况核查材料:住建部门网签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权属查询证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借住居住的提交出借方房屋产权证明,同时附社区出具的租住、借住情况说明;
(六)就业、从业及居住资质材料(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师、青年教师专项提供):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
2.新就业职工另提供毕业证书;
3.青年医师、青年教师另提供对应从业资格证书;
4.外来务工人员另提供本市居住证;
(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和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交《乌达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乌达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的,受理单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受理单位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在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统一同步线上线下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复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初审完备全套佐证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线上线下公示无异议的,登记入册。
(三)备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复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备案,并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纳入住房保障轮候范围,书面通知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形式,申请人结合自身收入及相关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四章 分配及轮候库管理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符合条件的职工租住,配租后有剩余房源的,应当向本单位以外取得轮候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出租。
第十九条 无房源分配情况下,将保障对象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名册。公租房轮候库是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在通过资格审核后,进入的排队等待配租的名单数据库。轮候排序按照申请受理时间先后“先到先得”,受理时间相同的,第七条规定的优先保障对象排序靠前。
第二十条 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或处于轮候阶段的保障对象,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镇(街道)、用人单位开展资格重新认定,依据现行保障标准调整保障待遇或轮候层级;经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轮候家庭2次以上放弃配租、拒绝适配房源的,直接移出住房保障轮候库。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持有二级及以上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分配房源时予以楼层优先照顾。
第二十一条 有可分配房源情况下,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需明确计划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和面积,分配对象、原则、标准、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保障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及面积应按家庭人口规模确定,原则上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当期可供配租最大户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当期可供配租中等户型,单人户选择当期可供配租最小户型。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 租赁出售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选择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使用要求、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原则上确定为1年以上,最长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租住住房的保障对象在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缴租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投资主体负责收缴租金。租金标准划分为三档:
(一)符合条件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多层住宅按照1元/月/㎡收取,高层住宅按照3元/月/㎡收取。
(二)符合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100元/月/人收取。
(三)符合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7元/月/㎡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为主,依据相关政策,根据总体房源量、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购买意愿等具体情况,可面向正在租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出售。
第二十九条 当年申请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低于出售计划时,应将未出售房源重新纳入租赁范围;申请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超过出售计划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其余家庭纳入下一年出售轮候范围。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房源总量的50%,销售利润不得超过3%;可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确定,也可以按照项目房源总量确定。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比例和售后利润原则上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确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等房源不得出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由房源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申请人购买公租房,须依据当年经政府批复的公租房销售计划,向对应房屋产权单位提交购房申请、填报购房审批表;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需载明房屋售价、购房方式、付款方式、产权属性、上市交易限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约定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被保障家庭按政府批准出售的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被保障家庭购买后取得100%的产权。社会投资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保障家庭租赁1年后可以向租住人出售;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投资单位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向租住人出售。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以及被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或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确定,具体价格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承租家庭确定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可以一次性付清全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一)一次性付清全款。政府投资建设的,给予一定优惠交清全款取得房屋有限产权;社会投资建设的,交清全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下月起不再交纳租金。
(二)分期付款。付款次数最多分为三次,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总房款的50%,并在5年内全部付清。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购房人居住年限、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应回收成交价款的30%房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购房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房屋完全产权证。
第三十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保障家庭另行购置住房或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确需转让所购公租房的,房屋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优先回购。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和政府应回收成交价款的30%房款及配套建设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出租、出售收入,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筹集、维护、管理及偿还筹集房源贷款本息等费用支出。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纳入轮候库及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半年动态复核,复核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开展。保障对象按规定提交材料参与复核。复核合格的维持原有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需调整补贴或租金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变更,租赁补贴次月按新标准发放,实物配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在3个月内腾退房屋;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腾退的,自腾退期满次日起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占用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收回房屋。
第三十九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期限自房屋收回当日起计算。
(一)违规处置房屋或改变使用属性: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与使用功能,或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变更住房用途的;
(二)长期欠缴租金: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长期空置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四)骗取公租房资格: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及严重违约行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承租人违反规定或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住房。作出清退决定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退依据,并给予其合理陈述申辩期限;承租人拒不腾退的,产权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计划、申请、审核、分配、出售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信息须按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骗租、骗售公租房行为举报投诉。对公租房违规骗租、骗售当事人,依照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责;公租房房源筹集、资金使用管理、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工作,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各界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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